磐安县人民政府
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
金磐政复〔2020〕26号
申请人罗某某,男,汉族,身份证号码:342502************,住址: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湖滨印象。
被申请人: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,住所地: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227号。法定代表人:张标量,职务:局 长
第三人:磐安县卖茶大叔茶叶商行,经营者王莲芝。
申请人罗某某对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《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举报案件回函》(磐市监消回字〔2020〕4号)不服,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。行政复议期间,申请人于2020 年8月14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。经审查,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。
磐安县人民政府
2020年8月17日